河南省商务厅: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中!

河南省商务厅: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中!

更新日期:2019-6-2

  政策小序  5月24日河南省商务厅发文要求各地市于6月12日前推荐上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那些类型?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需要具备那些条件?怎么申报?  一、申报政策依据  1、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豫商传[2017]57号)。  二、六种企业类型和规模  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具备相应的规模:  1、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2、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3、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4、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5、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所运营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  6、其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10个申报条件  1、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7、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8、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9、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10、在已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地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四、申报流程  企业自主申报  省辖市、直管县(市)、航空港区商务局对企业类型、电子商务交易额、销售额、营业上入是否达标、证照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核  省高务厅审核、综合评估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专家评估,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1、两年一申报。示范企业的遴选确认每两年进行一次,被确认的企业为当期示范企业,下一期未被确认的将不再是示范企业。  2、一年一评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连续两年综合评估均为优秀的企业,在企业自愿情况下无需再次申报即可成为下一期的示范企业。  评估程序  1、报送材料。示范企业须在每年3月31日前或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同时,按照商务部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的相关要求,填报年报表。  2、审核考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基础上,综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报商务部。  3、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并且被取消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报送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度经营情况、《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等材料,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的工作计划或进程的。  连续两年考核评估成绩差,排名位置靠后的。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原发布时间:2017-6-2 16: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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